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0304
权力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004年11月国粮检〔2004〕230号)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实施主体 市粮食局 承办机构

监督检查科

实施对象

粮食收购者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