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0308 | ||
权力事项名称 |
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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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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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004年11月国粮检〔2004〕230号)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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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粮食局 | 承办机构 |
监督检查科 |
实施对象 |
粮食经营者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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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