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4706
权力事项名称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或者导游、领队违反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或者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实施主体 市旅服局 承办机构

旅游行政执法大队

实施对象

公民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