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9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假冒专利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专利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订立假冒专利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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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科技局 | 承办机构 | 滕州市科技局 |
实施对象 |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