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0803
权力事项名称 违反教师资格规定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实施主体 市教育局 承办机构 教育局师训科
实施对象 持有教师资格、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人员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