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803 | ||
权力事项名称 | 违反教师资格规定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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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教育局师训科 |
实施对象 | 持有教师资格、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人员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