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804 | ||
权力事项名称 | 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2013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五条 普通中小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一)公办学校违反规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二)普通高中进行文理分科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选课走班教学的;(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通过考试等方式擅自附加条件,作为选拔新生入学或者编班依据的;(四)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实验班的;(五)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或者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的;(六)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或者违反规定调整教学进度、提高课程难度的;(七)在学生自主学习时间安排授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师生作息时间和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的;(八)未按照规定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一小时以上的;(九)组织或者参加未经设区的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统考、联考或者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的;(十)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违反规定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将学生考试成绩或者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教师、学生、班级的主要标准的;(十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弄虚作假的;(十二)未按照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未使用财政票据,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或者以各种名义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费用,以及代收费未按照规定与学生据实结算的;(十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出版物、学具和其他用品的;(十四)对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习活动监管不严的;(十五)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让、转让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十六)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
||
实施主体 | 市教育局 | 承办机构 | 教育局基教科 |
实施对象 | 普通中小学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办学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