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524-0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2001年4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废物排放量大、污染重、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项目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的,由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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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经信局 | 承办机构 | 节约能源办公室(以经信局名义)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