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5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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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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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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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经信局 | 承办机构 |
电力管理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电力建设项目投资者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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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