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0501
权力事项名称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实施主体 市经信局 承办机构

电力管理办公室

实施对象

电力建设项目投资者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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