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5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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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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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山东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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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经信局 | 承办机构 |
电力管理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电力使用单位或个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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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