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0502
权力事项名称

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市经信局 承办机构

电力管理办公室

实施对象

电力使用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