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503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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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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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5月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 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企业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伸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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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经信局 | 承办机构 |
电力管理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电力经营单位或个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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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