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0504
权力事项名称

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的,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的,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等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5月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发布,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未按《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时间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而对用户中断供电的,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山东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四)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五)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实施主体 市经信局 承办机构

电力管理办公室

实施对象

供电营业机构和供电企业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