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0506
权力事项名称

盗窃电能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17日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山东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第六项: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实施主体 市经信局 承办机构

电力管理办公室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