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506 | ||
权力事项名称 |
盗窃电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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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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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17日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山东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第六项: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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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经信局 | 承办机构 |
电力管理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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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