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507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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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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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山东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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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经信局 | 承办机构 |
电力管理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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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