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0507
权力事项名称

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市经信局 承办机构

电力管理办公室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