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509 | ||
权力事项名称 |
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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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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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201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19号令)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数据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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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经信局 | 承办机构 |
散装水泥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
公开范围 |
内部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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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