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510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按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未按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未按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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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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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两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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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经信局 | 承办机构 |
电力管理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电力建设项目投资者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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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