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511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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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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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出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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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经信局 | 承办机构 |
安全科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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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