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530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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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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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0年7月通过)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生产技术、 工艺、 设备或者产品的,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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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经信局 | 承办机构 |
节约能源办公室(以经信局名义)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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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