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0530
权力事项名称

对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0年7月通过)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生产技术、 工艺、 设备或者产品的,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实施主体 市经信局 承办机构

节约能源办公室(以经信局名义)

实施对象

企业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