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531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0年7月通过)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主体 | 市经信局 | 承办机构 |
节约能源办公室(以经信局名义)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