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0531
权力事项名称

对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0年7月通过)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经信局 承办机构

节约能源办公室(以经信局名义)

实施对象

企业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