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534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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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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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将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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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经信局 | 承办机构 |
节能执法大队(以经信局名义) |
实施对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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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