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535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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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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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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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经信局 | 承办机构 |
节能执法大队(以经信局名义)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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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