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402-007 | ||
权力事项名称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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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运输管理所、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