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2402-014
权力事项名称 对不按照规定携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交通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实施主体 市交通局 承办机构 市运输管理所、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