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402-014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不按照规定携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交通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
||
实施主体 | 市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运输管理所、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