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403-0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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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四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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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运输管理所、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
实施对象 |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