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2403-003
权力事项名称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主体 市交通局 承办机构 市运输管理所、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实施对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