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403-005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实施主体 | 市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运输管理所 |
实施对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