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403-007 | ||
权力事项名称 |
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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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4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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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运输管理所、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
实施对象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