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401-003 | ||
权力事项名称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8号)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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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运输管理所、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