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2401-019
权力事项名称 对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实施主体 市交通局 承办机构 市运输管理所、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