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404-004 | ||
权力事项名称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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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运输管理所、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
实施对象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