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702410-0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造成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损坏赔偿的责任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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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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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第593号令)第七十一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发现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行为的,应当对损坏现场进行勘验、调查、收集证据,并及时制作责任认定书。 4.《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五条第七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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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农村公路管理处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山东省财政厅、交通厅、物价局鲁价费发[2000]96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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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