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24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强制超载车辆旅客改乘或卸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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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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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2016年4月11日修正)第七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第6号,2016年4月11日修正)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4.《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21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交通运输部门对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除运输不可解体等物品外,必须责令承运人对超限部分的货物进行卸载或者分载,所需费用由运输经营者承担;对拒不卸载的,应当强制其卸去超限部分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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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市运输管理处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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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