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1004801-003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建立、健全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管理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实施依据 |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31号)第37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2.《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09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23条第3款:“对未建立、健全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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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机关事务局 | 承办机构 | 机关事务管理局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