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1004801-006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实施依据 |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31号)第37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2.《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09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23条第4款内容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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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机关事务局 | 承办机构 | 机关事务管理局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