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1004801-007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公共机构的管理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实施依据 |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37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2.《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23条第6款内容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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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机关事务局 | 承办机构 | 机关事务管理局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