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1004801-009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和进行豪华装修的管理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实施依据 |
1.《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31号)第39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09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23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七)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和进行豪华装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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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机关事务局 | 承办机构 | 机关事务管理局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