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6205 | ||
权力事项名称 |
依法未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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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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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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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建工局 | 承办机构 |
招标办 |
实施对象 |
招标人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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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