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6207 | ||
权力事项名称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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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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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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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建工局 | 承办机构 |
招标办 |
实施对象 |
招标人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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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