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6209 | ||
权力事项名称 |
依法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
实施主体 | 市建工局 | 承办机构 |
招标办 |
实施对象 |
招标人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