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6209
权力事项名称

依法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实施主体 市建工局 承办机构

招标办

实施对象

招标人

公开范围

向申请人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