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6211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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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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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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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建工局 | 承办机构 |
安监站 |
实施对象 |
建设单位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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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