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6213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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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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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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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建工局 | 承办机构 |
招标办 |
实施对象 |
招标代理单位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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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