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6215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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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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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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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建工局 | 承办机构 |
安监站 |
实施对象 |
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安装拆卸单位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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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