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23833
权力事项名称 机动车异地转入环保审核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1.《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5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提高控制标准、实行标志管理、限期治理和更新淘汰等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七条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省外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经检验不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2.《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省外转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2012年7月鲁环发〔2012〕44号):“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转入我省的在用机动车,应当达到国IV阶段排放标准,并经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予受理。”
3.《关于实施<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0月鲁环函〔2011〕605号):“二、自2011年10月1日起,外地转入我省的在用机动车,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达到我省对新注册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在省内设区的市之间转移在用机动车,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实施主体 市环保局 承办机构  
实施对象 事业、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