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23833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机动车异地转入环保审核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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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5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提高控制标准、实行标志管理、限期治理和更新淘汰等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七条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对未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省外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经检验不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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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环保局 | 承办机构 | |
实施对象 | 事业、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备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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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