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23833
权力事项名称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实施主体 市环保局 承办机构 生态科、总量办、污防科、大气办、环评科及环境监察支队
实施对象 事业、企业、社会团体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