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23833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实施主体 | 市环保局 | 承办机构 | 生态科、总量办、污防科、大气办、环评科及环境监察支队 |
实施对象 | 事业、企业、社会团体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