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23832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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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五:违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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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环保局 | 承办机构 | 生态科、总量办、污防科、大气办、环评科及环境监察支队 |
实施对象 | 事业、企业、社会团体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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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