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3803 | ||
权力事项名称 |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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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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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环保局 | 承办机构 | 市环境监察大队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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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