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3805
权力事项名称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实施主体 市环保局 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察大队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