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3806 | ||
权力事项名称 |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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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修订)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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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环保局 | 承办机构 | 市环境监察大队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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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