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3806
权力事项名称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修订)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环保局 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察大队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