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3813 | ||
权力事项名称 |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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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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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环保局 | 承办机构 | 市环境监察大队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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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