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3818
权力事项名称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实施主体 市环保局 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察大队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