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1002015 | ||
权力事项名称 | 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初审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依据 |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11年4月鲁国土资字〔2011〕508号)“四、其他规定…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抵押备案、注销等采矿登记项目,下一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需对申请人提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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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 |
实施对象 | 采矿权申请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